2020.02.14. 21:32 【证监会: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%】证监会最新版《发行监管问答—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 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… 四是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,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、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,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,及其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,不得减持股 … 新鲜出炉:2020年上市公司“再融资新规”之修订条文对比及简评 - … 早在2017年2月,为抑制市场存在的过度融资、募集资金脱实向虚等现象,证监会发布了《发行监管问答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》,规定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%及两次募集资金间隔不得少于18个月等最严格的 购买了某公司的原始股,在公司没有上市前,每年能享受公司的分 …
二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,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%。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、配股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,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9日表示,证监会修订发布发行监管问答,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。修订后的监管问答,一是明确使用募集 前11月上市公司以股票发行融资1万多亿 同比增长80% 2016-12-27 14:17:40 来源: 中国新闻网 作者:${中新记者姓名} 责任编辑:刘欢 2016年12月27日 14:17
同时发布《发行监管问答—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》,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: 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,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%。 旧规: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(2011年修订,证监会令第73号)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:"《管理办法》所称'定价基准日',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。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。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。 根据《创业板上市规则》第 13.4.11 条的规定,上市公司出现 13.4.1 条第(十二)项规定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情形的,本所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、移送决定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前的十五个交易日内,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。 答:为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、合理确定融资规模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,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性投资,再融资审核按以下要求把握: 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,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%。
2020.02.14. 21:32 【证监会: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%】证监会最新版《发行监管问答—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 全国人大代表 辽宁证监局局长柳磊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辽宁证监局联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深入摸排上市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,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%。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、配股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,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。 2.2.2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或配股结束并完成登记 后,应当在股票上市前披露上市公告等相关文件,并向本所 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事宜。 2.2.3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并完成登记后,应 当在股票上市前披露发行结果公告等相关文件,并向本所申 摘要: 2017年2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2017年第5号公告,公布了《关于修改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〉的决定》。 2月17日、2月18日又接连公布了《发行监管问答—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》,并对并购重组定价、规模和间隔的问题作出了明确。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,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: (1)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%; (2)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“st”,例如“st钢管”; (3)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。 件;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,应当符合相关 规定并经本所同意; (四)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(四)项情形回购股份并 为减少注册资本的,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 求。
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、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,不适用本条规定。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,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 深交所严执股票停复牌 引导上市公司审慎行使停牌权利 据统计,2016年5月26日备忘录出台前一交易日,深市上市公司停牌家数为229家;2017年5月26